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根据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9月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发布 根据4 月29 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6月29日经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4月28日)起施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于1999年9月2日由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经过,予以颁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9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