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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分级建立首席技师信息库,对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Р 第十九条企业单位负责首席技师的日常管理、考核使用等培养工作,并及时将其工作单位和岗位流动变化、考核评价、奖励处罚等信息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Р 第二十条首席技师管理期满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Р“优秀”的,经企业单位和本人同意,且符合首席技师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支持一个管理期。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当期首席技师称号。Р 第二十一条在管理期内,首席技师在企业单位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十分之一。Р (一)在管理期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才等国家级人才称号;Р (二)在技术技能革新、项目攻关等方面取得新的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Р (三)在技术技能推广、传技带徒等方面成效十分显著,所带徒弟有1人以上获得国家或省级人才称号。Р 第二十二条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者调往省外的,可继续保留首席技师荣誉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Р 第二十三条首席技师实行动态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评选推荐程序,逐级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停止相应待遇:Р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Р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Р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资格的。Р (四)其他应当取消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Р第六章附则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Р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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