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资产评估管理费。其中,地(市)、计划单列县(市)评估机构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缴2%,向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部门上缴3%;县级评估机构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缴2%,向地(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部门上缴1%;向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部门上缴2%;省级评估机构上缴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部门5%。各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将此项费用用于资产评估的业务宣传、经验交流、资料整理、信息收集、资格审评等对机构管理方面的专项业务支出,严禁挪作它用。第八条为促进开放搞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资产占用单位(或该经济行为其它当事人)对项目评估咨询,以及项目评估论证的需要,评估机构和评估管理机构可从事资产评估项目咨询服务,并根据咨询项目的繁简程度、投入工作量等情况,合理收取项目咨询论证费,可做为聘请专家、支付各项费用的补偿。其收费额度由委、受托双方具体商定。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业务之前,应到所在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十条经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审核,因评估机构责任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或漏评、错评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重新评估或不予确认。其重评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实行,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方法举例说明例如:某项资产帐面价值40000万元,计算评估收费额:100万元×6‰=0.6万元(1,000-100)万元×2.5‰=2.25万元(5,000-1,000)万元×0.8‰=3.2万元(10,000-5,000)万元×0.5‰=2.5万元(40,000-10,000)万元×0.1‰=3万元合计收费:0.6+2.25+3.2+2.5+3=11.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