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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上岗机会。 本人可以联系调离, 也可以到人才市场择业或自谋职业。?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调离的,聘用单位可为其办理托管手续。第五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承办事业单位人员托管具体事宜。 托管由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事业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和未聘员工三方签订托管协议。托管期限为?1 年。第五十五条 未聘员工在原单位待聘期满不愿接受托管的,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原单位可解除合同,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第五十六条 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对所托管员工负责接转人事关系,保管人事档案,协助办理养老保险及其他保险,调整档案工资,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出国政审等事宜; 提供择业指导, 通过市场机制促进末聘员工实现再就业。第五十七条 实行托管的员工在托管期内享受基本生活保障?n 基本生活费由原单位发放, 其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五十八条 托管期内实现再就业的待聘员工,应与人才交流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解除托管关系和人事关系,不再享受有关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第五十九条 未聘员工在托管期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原单位或人才交流机构介绍的就业岗位, 或不参加为其组织的有关技能培训,?人才交流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可与其解除托管协议,由原单位解除合同。第六十条 托管期满后,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和未聘人员三方须及时解除托管关系。未聘人员托管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本人应当提出辞职; 本人不愿辞职的, 原单位可解除合同, 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第六十一条 托管期满后,与原单位解除了人事关系而没有再就业的未聘员工,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可由本人另行委托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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