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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Р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Р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可上浮30%,下浮不限。Р四、代理刑事案件Р代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Р(一)提供法律咨询:200元/件;Р(二)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代理申诉和控告(立案阶段,立案后另收费)、申请取保候审1500元/件。Р(三)审查起诉阶段:2000元/件;Р(四)审判一审阶段: 3000元/件;Р(五)刑事自诉和被害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3000元/件。Р上述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40%,下浮不限。涉及财产关系及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Р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Р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实行计件收费。 收费标准为3000元/件,可上浮30%,下浮不限。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已代理过一审或二审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减半收费。Р六、经委托双方同意并经当地律师协会确认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律师代理服务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五倍的范围内协商收费。РР七、计时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上述服务项目也可采取计时收费。计时收费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律师事务所在实行计时收费时,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可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业务能力,社会信誉等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代理律师的每小时收费标准。承办律师为两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实际工作时间和计费标准分别计算收费额。РРРР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Р关于继续执行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批复Р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黑价行字〔2009〕237号Р省司法厅:Р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价联字[2007]33号)中制定的《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试行期已满,经研究,同意我省的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继续按原规定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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