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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教育厅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Р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Р第十七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按规定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当地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Р第十八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办法、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Р第十九条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应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Р第二十条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公办幼儿园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民办幼儿园应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Р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Р第二十三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提高办园质量,自觉执行国家规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由价格、财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Р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负责解释。Р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后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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