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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示标志使用] 校车在学校门口或者道路上停车等侯学生下学时,不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打开停车指示标志。Р第三十一条[学校集体活动用车] 学校组织学生春(秋)游、夏(冬)令营或者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载客车辆。Р第五章法律责任Р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Р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Р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 学校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Р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Р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Р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Р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交通堵塞的,处200元罚款。Р第六章附则Р 第三十八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Р 第三十九条[过渡时间] 用于接送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的过渡期限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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