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俱乐部应成立必要的管理机构,建章建制,保证俱乐部各项工作的开展。Р第十一条俱乐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并自觉接受注册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Р第十二条俱乐部应当成立青少年代表队,并加强梯队建设。对其会员的行为规范、操行、文化考试成绩、专项训练进行考核和评定,每学期、学年均应登记在册,存入Р青少年会员业务档案中。Р第十三条俱乐部应积极开展青少年体育交流活动。利用寒暑假、节假日、双休日积极组织开展青少年(冬)夏令营及各种小型多样的体育竞赛或交流、培训活动,吸引所在周边更多的青少年学生参加体育活动。Р第十四条俱乐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要加强安全保障工作,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人身伤害事故发生。Р第十五条俱乐部的管理人员、教练员要具有事业心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要关心青少年的全面成长,要耐心细致地给青少年传授体育知识和培训体育技能。Р第十六条执教俱乐部代表队的教练员须制定科学、规范的训练年度计划、周计划和课时计划,俱乐部要有统一的计划本。Р第十七条俱乐部要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体育部门组织的培训和竞赛等活动。Р第十八条俱乐部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Р俱乐部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费、社会资助、有偿训练费等。经费应全部用于改善训练条件、组织比赛和提高教练员的业务水平。Р各俱乐部对会员的收费标准,必须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Р第五章 检查评估及奖惩Р第二十条俱乐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考核评估,重点对俱乐部的活动开展规模、次数、收费、教练员培训、参赛成绩、输送质量、梯队建设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如整改仍未有明显效果,提出警告,直至取消俱乐部资格。Р第二十条俱乐部每年投入2万元,连续扶持3年。市(地)、行业体育行政部门应给予适当经费投入。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Р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黑龙江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