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部门经理予以责令检讨,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Р 1.2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Р 1.3 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Р 2 违章违纪处罚Р 2.1 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20元的罚款。Р 2.2 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50元的罚款。Р 2.3 对随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元的罚款。Р 2.4 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未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20元的罚款。Р 2.5 对车间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责任部门,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的罚款。Р 2.6 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Р 2.7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Р 3 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Р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Р 3.1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Р 3.2 对各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给予警告处分。Р 3.3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部门,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的罚款。Р (四)附则Р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