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时,各科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并陪同检查,及时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对检查出的各项安全隐患,各科室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反馈隐患整改信息,并形成书面报告存档,对不按规定要求反馈隐患整改信息的科室,一次罚款200 元; 3)医院定期例行检查到各科室时,对脱岗、离岗及对病人不负责的人员,立即提出批评、责令改正,记录在案,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 元的罚款。 4)检查时,对Р“三违”人员进行当场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屡教不改的给予100 元以上的罚款。 5)医院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医院各科室安全检查。对于安全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 不按通知书要求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且不能及时汇报原因的科室,医院将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同时对该科室给予一次性罚款100 元以上; 6)因不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发生重大险肇事故、轻伤事故,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科室500—1000 元罚款;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科室,医院同时给予其科室及个人的罚款不少于医院罚款的数额。 8)对发生事故后迟报、谎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科室医院将给予100—500 元罚款。 9)对于无故不参加安全检查、不参加安全生产会议(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的科室, 给予一次100—500 元罚款。 10)不接受医院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缺少1 人罚款50 元。 11)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扣罚其当月奖金, 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开除。 2、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3、刑事处罚: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Р六、处罚程序Р1、经济处罚:对于情节较轻的、未发生事故的违规行为,由医院提出并直接进行处罚; 发生事故的上报卫生局批准后执行。 2、行政处罚:由分管领导提出,按医院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