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银行安全保卫奖惩制度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二十一条  建立各种押运登记簿,严格交接手续,如登记交接手续不清,对责任人各罚100元,造成寄库包或现金短缺,由有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Р第二十二条  押运钱物时,营业网点要保证二人以上接送,不准把钱箱放置在营业室外候车,如有违反,罚责任人200元。  Р第五章  处罚管理  Р第二十三条  责任人包括违规行为的决定人员和直接经办人员。  Р一、谁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Р二、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或应由领导布置而未布置的,该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或不抵制的,经办人员同为责任人。  Р第二十四条  凡责任不清时,所有经办该事项的人员同为责任人。  Р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发现问题而未提出整改意见的,与违规者同为责任人。  Р第二十六条凡直接或变相抗拒检查,没有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屡教不改、拒不执行处罚的,对责任人从重处罚,处罚金额以1000元为限,违规问题较微、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处罚。  Р第二十七条  凡本处罚办法未列出的其他违规行为比照同类或相近条款处罚。  Р第二十八条检查人员对责任人的违章违规行为要当场予以认定,经领导审批后作出处罚决定,由检查小组签发收据执行处罚。被处罚的责任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主动交纳罚款。  Р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和拒绝执行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如有不服,可在处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保卫部门提请复议,被提请部门必须在30天内作出答复,复议期间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Р第三十条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要使用统一印制的处罚决定通知书,收缴罚款由审计部门设专户统一管理。  Р第七章  附  则  Р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Р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支行负责解释。  Р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总行另有规定的,按总行文件执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