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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和必要限度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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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的损害,二是不应有的损害。防卫过当只对其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对全部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Р那么,对防卫过当如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呢?根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我认为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充分考虑以下情节:Р(1)过当程度。过当程度的大小体现了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影响到防卫过当的量刑。Р(2)防卫动机。在过当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其防卫行为属于何种动机,例如,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还是保护本人利益,显然影响对防卫过当的量刑。Р(3)权益性质。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的性质,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该加以充分考虑。Р(4)社会舆论。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还要考虑社会影响,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Р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及时消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效的惩治犯罪,保卫社会稳定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我坚信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的完善和健全Р,正当防卫制度将会成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制度,但愿正当防卫制度有着更好的明天和未来。Р参考文献:Р[1]赵秉志、刘志伟:《正当防卫理论若干争议问题研究》,载《法律科》2001年第2期。Р[2]朱颖俐:《对正当防卫限度与“无限防卫权”的理性思考》,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Р[3]邓中文:《无限防卫权的理性反思》,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6期。Р[4]刘刚:《有关“无限防卫”理解中的几个误区》,载《零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1期。Р[5]罗长斌:《我国刑法应为职务防卫正名——从职务防卫的困境谈起》,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Р[6]陈川、朱珊珊《“无限防卫权”质疑》,载《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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