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按规定送审,送审时应当标明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并说明理由。Р第十三条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Р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Р第十四条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向区法制办送审的政府合同文本,应当是已经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并初步协商一致后的文本。Р采用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在采购、招标公告文件发布前将合同送审,并将招标公告作为送审合同的背景材料。Р第十五条为保证合同审查的质量,防范政府合同的法律风险,送审单位应当预留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的合法性审查时间。Р第十六条区法制办对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Р合同内容复杂、条款较多或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区法制办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Р第十七条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在磋商的过程中,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主要条款进行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送区法制办再次审查并特别标明变更的内容。Р第十八条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限于政府单位内部使用,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及有关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Р第十九条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应当在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政府合同正式签订的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抄送区Р法制办。Р第二十条本办法未规定的政府合同管理事项,参照《管理规定》执行。Р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