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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2017-1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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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Р 受委托办理水路运输相关手续的第三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未以书面形式向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核实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或者未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危险化学品承运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Р Р 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承运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Р Р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为未取得相关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Р Р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承运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的;Р Р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给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Р Р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书或者相关资料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车辆所属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在运输合同约定的目的地之外卸载、分装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车辆所属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Р Р 第四十五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Р 第七章附则Р Р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Р Р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指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Р 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Р Р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化工、医药等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Р Р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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