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项。第十八条采购预算经区财政部门确定后,采购单位应在区政府采购网上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区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第十九条政府采购计划应明确采购实施时间,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采购计划,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申报采购计划。属于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区政府采购中心申报。第二十条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以下情形视为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一)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在立项时,将预算资金总额达到集中采购数额标准的计划,分成两个以上(含)而不进行集中采购的;(二)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购单位以自行采购方式重复采购相同项目两次以上(含),且资金总额超过集中采购数额标准的。第四章集中采购组织与实施第一节集中采购一般程序第二十一条我区政府集中采购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节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二条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前应提供合理明确的采购需求。采购单位根据以下依据编制采购需求:(一)经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或区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二)实际工作需要与项目特点;(三)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采购文件范本;(四)国家、省、市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技术规范且不超过配置标准;(五)《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工作细则》;(六)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二)预算金额或者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额;(三)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和采购数量以及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四)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五)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第二十四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计划类别,通过网上政府采购系统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采购申报,并报送下列申报材料:(一)经核准的采购计划;(二)采购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