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方式的,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如有部分特殊材料设备不能定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时,首先由项目业主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工作,再根据专家意见予以明确是否采用特殊工艺、特殊材料、特殊设备。项目业主(含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造价部门、监理、咨询、造价控制、设计、行业专家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成立材料(设备)核价专家小组研究确定。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概算后,经建设单位初审后送区财政部门评审。经评审后的概算作为建设单位申请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经财政评审的概算中的勘察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用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支配范围的封顶结算价,不得突破。若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超出概算,由建设单位遵循“先审批、后变更”原则,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概算手续。第十九条(预算管理)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如工程总承包单位无预算编制资质,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计取编制费用,预算编制费在概算中开项。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预算后,经建设单位初审后送区财政部门评审。经评审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建设单位审核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和工程结算的基础性资料。第二十条(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工程设计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报批。变更后的工程总造价应控制在经评审的概算范围内。任何工程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总承包单位须建立完备的总承包项目管理体系,加强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的专业协作,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第二十一条(调价原则)总承包合同应明确如发生工程变更事项造成合同价款调整的处理方式。合同中应约定可调价材料清单,原则上可调价材料仅指构成施工实体的主要材料,次要材料、辅助材料、摊销材料等不作调整。可调价材料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或市场价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