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下一级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如涉及到系统外单位调查取证的),下一级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特别复杂的(如涉及到外单位调查取证,且涉及到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经上一级部门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Р 3、上一级部门对下一级部门报告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要求下一级部门补充调查或者直接介入组织调查。Р 4、承办部门在投诉举报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对署名举报者,必须进行答复。答复可采取电话、复信、走访等形式。Р第四章处罚Р 第十三条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一)违反保密规定的;Р (二)压制、迫害、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Р (三)承办部门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Р (四)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Р第五章其他Р 第十四条承办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应当保护投诉举报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Р 第十五条承办部门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Р 第十六条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Р (一)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依照有关法规、制度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投诉举报材料;Р (二)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Р (三)严禁将投诉举报情况透露给被投诉举报人;Р (四)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投诉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投诉举报人。Р第六章附则Р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鄞州供电局所属各单位(部门)。Р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鄞州供电业局营销科、政工科负责解释。Р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