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4: 投诉举报制度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益不受侵害, 充分发挥群众信访举报的社会监督作用, 保证综合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廉洁、高效, 推进投诉举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及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一) 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来电、来信、来访的投诉举报。(二)受理执法人员违反党章和党纪,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投诉举报。(三) 受理对执法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违反政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四)受理文明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 1 、在执法中态度粗鲁,语言不文明、行为不得体、举止不端正的; 2 、执法简单、粗暴,打骂执法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 、不良行为被群众投诉,经调查属实并未及时纠正, 造成反复投诉,群众意见较大的; 4 、因上述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济损失、人身伤害被媒体曝光的。(五)受理在规范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 1 、执法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2 、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或超越执法权限进行调整、立案、处罚的; 3 、行政执法不作为的; 4 、不使用统一执法文书或使用过期执法文书的。二、投诉举报处理的原则, 按照“分级负责, 归口办理”的原则予以处理(一)涉及行政执法相对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投诉举报, 分流相关科室、执法中队调查、处理、回复。(二)涉及执法中队人员不依法行政、不文明执法、违法违纪行为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 由局法制科机构调查、处理和回复。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