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对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做得还不到位,社会监督机制也尚未建立起来,真正从治校的角度出发,合法的、专家型的社会监督团体还没有出现。国家对民办学校的监督评估是民办学校的建校之根,社会对民办学校的监督评估则是民办学校的生存之本。Р 3.保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公益性,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Р 民办教育事业是公益事业,但民办教育仍可分为营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不区分学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首先,将导致国家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错位;其次,将造成校际间的不公平竞争,冲击公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从而导致投资办学的混乱,乃至使民办学校向营利性方向发展。Р 区分民办学校是否营利的标准有三条:一是学校收费在多大程度上超过了学校的办学成本;二是学校的盈余在多大程度上被用来在各办学主体间分配;三是学校的盈余是否与学校的办学质量相符,如果学校办学质量很差,但盈余很多,那么纵使它的学费再低,也一定是营利学校[3]。Р 在义务教育阶段,应着力鼓励和发展非营利性学校,限制和取缔营利性学校。取缔是一个过程,对于如何限制,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美国政府对营利性学校的管理办法,一是同企业一样,向税务部门照章纳税;二是州政府设有专门的教育机构负责具体管理[2]。明确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针对性地制定更明确具体的政策法规,对于引导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是必要的和有利的。Р 4.明确合理回报Р 我国的教育立法规定了民办学校合理回报的合法性,并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学校进行分类规定,明确了回报对象。为执行好这一法律规定,政府在相应法规中必须明确规定如何营利和回报多少,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这样既能体现合理性,也有利于调动民办学校办学的积极性。Р Р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