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 1. 公布选聘岗位和任职条件。 2. 组织推荐、群众推荐、自荐。 3. 对推荐对象资格审查,提出考察对象。 4. 组织考察。考察要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各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以及主要缺点和不足进行全面、客观、准确、公正的了解,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5. 经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任命或聘任建议方案。 6. 公示和任命。提拔担任科级干部的,必须进行任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下发任命或聘任通知。公开竞聘办法及程序,另行规定。第七条校团委、工会、女工委负责人,在代表大会期间, 按照相关程序选举产生; 闭会期间, 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相关程序执行。第八条科级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之日起计算。由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第九条聘任期限科级领导干部任期, 一般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 任期内可进行届中调整。对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可以降职、免职或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职。被降职、免职、责令辞职后的科级干部, 因工作实绩突出, 符合任职条件的, 可重新聘任为科级干部。第十条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限的。(二)在年度考核中,经研究认定为不合格的。(三)由于出国、外出进修学习、下派挂职等原因,离开岗位一年及以上者,应及时免去现任职务。(四)受工作失误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按规定应当免去现职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十一条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原则性、政策性、程序性强,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中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各项纪律要求,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第十二条学校企业化管理的二级单位, 其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条例由党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1 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