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等行为罚的案件, 要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新机制。即由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申请作出裁定, 行政机关根据裁定具体组织实施。 2013 年8月 20 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作出浙委办发[2013]58 号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三改一拆”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指出“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建立健全‘裁执分离’配套机制, 明确列入‘裁执分离’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具体组织实施机关, 落实案件风险防控和维护稳定责任, 为司法机关开展执行等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2014 年1月 16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 试行)》, 进一步明确根据土地管理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等行为罚案件可以适用“裁执分离”。《纪要》施行前中止( 终本) 执行的,可以参照适用“裁执分离”。其三,司法实践。目前全省法院系统均按上述规定执行。台州中院于 2012 年 11月, 首先在全省出台《关于推进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温岭法院即按照此规定操作。(五)多举措,全力以打促执对“两违”案件的执行, 除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外, 探索运用刑事处罚的手段。如违法用地执行案件每案都有法院的裁定, 当事人接到裁定和通知后拒不拆除,对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裁定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藉此宣传,营造氛围,以点带面,推进执行。(六)落责任,建立综合考核 6 建议建立党委政府主导监管、相关部门联动监管和国土资源部门全程监管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 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侦办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建立按照城市规划、乡村规划不同区域范围的“两违”执行案件联合执法、主辅考核机制。(作者单位:温岭市人民法院,浙江温岭 317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