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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经督办后仍不能结案的;(三)受到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干扰致使超过执行期限未能执行的;(四)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他需要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第十九条 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或发生管辖争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审查程序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一般实行书面审查。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3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举行听证:(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三)限期腾出土地的;(四)强制退出土地的;(五)强制拆迁房屋的;(六)拆除违章建筑的;(七)执行后果不能补救的;(八)被申请执行的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九)以书面审查方式难以查清有关事实的;(十)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听证的情形。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提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程序中,对案外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决定不进行听证的,应当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一)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四)要求参加听证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由审判长或主审法官担任。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二)申请听证主持人、合议庭其他成员、书记员回避;(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四)核对听证笔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当事人在听证中负有下列义务:(一)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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