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关于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关系的调研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61KB

文档介绍
期间日常开销情况、本人有无主动履行等情况进行审查。受到罪犯主观意愿、家庭关系、自由刑期限等因素影响,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甚至出现不同证明材料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况,如几乎所有罪犯都会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村(居)委会等出具的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材料,而多数罪犯的在监消费情况又显示其在监服刑期间有较强的支付能力,法院因此必须审查更多的其他材料综合认定,甚至采用听证方式直接审理后也无法全面地掌握罪犯的客观情况,往往只是对相关证明进行核,罪犯是否存在消极履行更难证实。Р(三)审查处理没收罪犯全部财产存在问题Р没收财产刑是指没收被告人全部或部分财产的刑罚方法。安文霞:《公法视域下两种责任的融合:行政处罚与刑罚之衔接研究》,载《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年第4期,第33页。Р我国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绝大多数都能得到减刑处理,这意味着一旦对上述人员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即使获得减刑,其原先判决的财产刑也无法得到减免。这就导致对没收罪犯“个人全部财产”的范围难以界定。没收财产是仅仅限于判决前发现的罪犯个人财产,抑或其过去、现在、将来所拥有的全部财产?这还涉及是由罪犯举证还是法院依职权调查其所有的财产已经被全部没收?而且,无论是我国立法还是司法解释都将没收财产刑视为相较罚金刑更重的刑罚方法。谢作幸:《强化审判执行管理促进司法公正高效》,载浙江法院网files/web/file/20100727113358758.,2014年3月15日访问。Р如果仅仅对罚金刑进行审查处理,而没有对没收财产刑予以核查,将严重违背立法精神,不能达到预期的惩罚效果,甚至引起新的不合理。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