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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如何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的提案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115KB

文档介绍
影响重大、执行难度大的案件或者其他无法自行决定执行方式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与委托法院协商决定。在受托行政机关无法自力执行的情况下,委托法院可以提供相应的协助。如受托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的情况,应申请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出具有关措施的裁定。如在执行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法,应收集证据并及时通知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委托法院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受托行政机关的执行过程接受委托法院的监督,严格按照执行标准操作。4、委托应明确的事项。受托机关的权限主要是非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事项,如调查,做被执行人的工作,协调案件的解决等。对罚款、拘留、冻结等民事强制措施受托机关无权采取,但根据执行需要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执行款的收取,可以通过法院帐户转交,也可由受托行政机关直接收取,但受托机关应及时书面将收款情况告诉法院。执行期限,适用最高法院关于执行的有关期限的规定操作,案件在期限内办结的,向法院出具结案报告,没有在期限内办结的,应在期满前向法院说明没有办结的原因,以便法院作出决定。5、委托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受托机关原则上是申请执行的机关,因为申请执行的机关对情况了解,便于执行;二是委托执行案件可以按收费规定向当事人收取执行费,并在执行通知书上写明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费的数额;三是将委托执行的有关材料装订成卷后归档。6、执行结果的监督和反馈。受托行政机关的执行结果应及时反馈至委托法院,受委托法院监督。受托行政机关在委托权限内合法合理实施的执行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法院承担。如因受托行政机关的超越委托权限或非法执行行为而产生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在被执行范畴外的人身、财产损害,由受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后果。7、案卷的归档管理。案件执行完毕后,受托行政机关应将有关执行案件材料整理装订,并移送委托法院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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