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执业管理; 同时, 各科室应积极解决或向院方反映聘用人员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与要求。十六、业务主管职能科室和用人科室负责聘用人员的业绩评价和年度考核。 5 十七、医院与被聘人员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期满, 医院对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好、胜任本职工作的聘用人员予以续聘。第九章聘用人员的解聘、辞聘十八、解聘(一) 聘用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医院或科室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不服从科室管理,拒不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 2 、违反国家法律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院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 发生事故, 或者失职、渎职, 造成严重后果的。 5 、被病人投诉,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或被投诉事件情节严重的;或出现严重差错的。 6、连续旷工超过 5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10个工作日。 7 、因病或非工伤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8 、工作能力及业务能力不能达到相应的岗位要求,考核不合格的。 9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10、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6 情形。(二) 解聘由聘用人员所在科室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解聘意见报告,报院长批准,人事科办理解聘手续。十九、辞聘 1 、聘用人员提出辞聘,需提前 1 个月提交辞聘报告,办理辞聘手续。 2 、聘用人员要求辞聘者,除向医院偿还为其提前支付的各项管理费用和各项险种投保的费用外,凡曾由医院派出培训、学习, 未满规定的服务期限者,按服务年限长短,一次性将培训、学习所报销的费用,按规定退还医院。第十章附则二十、医院其它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二十一、现有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保持不变, 按原核定工资标准执行。二十二、本办法自 2015 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