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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将聘用人员退回县劳务派遣公司:1、聘用合同期满的。2、受聘方年龄超过规定聘用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的。(三)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用工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县劳务派遣公司,受聘方于7日内完成工作交接,用工单位与县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关退回手续。第七条 受聘方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用工单位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第三章 敬老院工作人员待遇 第八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受聘期间工资待遇严格依照省市文件规定、按照县政府统一标准执行。第九条社会保险:聘用人员按照户籍自行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聘用年满50-55周岁以内女工作人员,按规定不能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四章 敬老院工作人员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实行敬老院院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由敬老院所在镇人民政府在聘用人员中考察任命。第十二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白河县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和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在院长的领导下按照分工积极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 敬老院工作人员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考核体系,各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负责制定《敬老院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镇政府(县中心敬老院)每年对敬老院工作目标责任和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并作为下年度续聘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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