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提供非本院的体检结果,入职报到前须在本院补充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第五章审批录用第十九条经考核、面试、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属流动编制人员、合同医生的录用人选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确定;其他院内合同人员的录用人选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确定;固定编制人员调动经人事工作小组面试、讨论,报院长书记办公会批准后报请中山大学人事处审批。第二十条定期在适当范围公示录用人员名单,公示期7天。第二十一条拟录用的应届毕业生须与本院签订就业协议,如有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者凭有关录取证明方可免除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人事部门向入职报到者提供《员工手册》《试用期工作考核标准》等书面材料并要求签收。入职者须呈交学历(学位)证、资格证、身份证、计生证、离职证明等原件给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录用人员诚信承诺书》,承诺所呈交证件真实有效以及没有与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第二十三条录用人员的应聘资料、体检报告、入职报到资料须归档备查,如提供虚假资料、证明、证件、体检结果,均取消录用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招聘过程中形成的面试评分表、考卷、专家小组成员签到表等资料原件须存档,保存期三年以上。第二十四条录用人员上岗前须参加岗前培训,应届毕业生的岗前培训由人事部门统一安排,非应届毕业生的岗前培训由用人科室负责。第六章招聘纪律第二十五条用人科室不得擅自招用工作人员。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程序面试或未经考核不得录用工作人员。第二十七条坚持回避原则,应聘者的研究生指导老师若被选入面试评审专家小组,原则上该导师回避相应岗位面试的评审;有直系亲属参加应聘的,相关人员不担任评审专家,不参与招聘工作。第二十八条招聘工作的具体操作人员,包括接触试题及统计分数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公正严明,保守秘密,不得弄虚作假,违规者须承担相关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