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聘用制人员在试用期内或工作未满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Р第三十五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Р第六章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Р第三十六条聘用制人员工资在劳动合同中确定。Р试用期内按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的80%计发。Р本院按规定为聘用制人员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其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本院为其代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代扣个人所得税。Р第三十七条聘用制人员执行与法院干警相同的工时制度。Р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工作的,所在部门负责登记,经批准,可以给予相应的补休。Р第三十八条聘用制人员在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Р第三十九条试用期满后,聘用制人员休国家规定的假期(含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节育假、看护假)或女工作人员休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发给。Р第四十条病假3天以内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发放;4天以上的,扣除相应的日基本工资和日绩效工资(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病假超过1个月的,基本工资以不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扣发,绩效工资全部扣发。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发给。Р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Р第四十一条当月请事假1个工作日内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发给;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基本工资和日绩效工资。Р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Р第四十二条聘用制人员旷工的,停发当日工资。Р第七章教育培训Р第四十三条聘用制人员的岗前及各类专项教育培训工作由政治部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并负责日常业务指导。Р第四十四条培训内容包括院史院情、司法礼仪、规章制度、业务知识与技能等。Р第四十五条培训结束,由政治部组织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录用或不予续签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