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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加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管理办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办理报名手续,参加相关专业的考试。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手续由Р医务科、护理部分别办理。Р2.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执业资格。Р3.护理专业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Р4.药剂专业通过执业药师考试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Р5.其他医技专业通过全国卫生专业初级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职称资格证书,即为执业证书。Р6.取得各种证书后到政工科登记备案。Р五.管理权限:Р1.医务科、护理部及时办理在岗医生、护士的执业注册手续,并对本院医务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核验医师资格证、执业证,适时调整各类医务人员岗位,做到按资格类别、注册地点、医师级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对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不符的,按规定予以变更。未取得执业资格及注册的医务人员,不得单独从事临床工作。Р2.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应在本人执业资格证书的执业范围内执业,严禁超范围执业,若私自超范围执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医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Р3.引进、调入我院的医务人员,将已取得资格证书交医务科或护理部,由其负责到市卫生局登记注册,注册后三月之内授予相关权限,并通知其执业。Р六.对未取得资格人员的处理规定:Р1.新毕业的大中专生及其他人员,见习期满后应按国家规定按时参加执业考试,因个人原因拒不参加者,视为考试没有通过。Р2.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相关要求获得执业资格人员以见习人员身份安排工作岗位,实行院内通报制度,并执行以下工资待遇:Р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自成绩公布之次月起停发奖金。Р第二次考试不合格,停发工资、奖金及年终效益奖,按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在此期间应服从科室工作安排,不得离岗。Р第三次考试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Р七.本办法由政工科负责解释。Р八.本办法自2008年3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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