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单位, 经协商同意,可以采取联建方式,不再退让地界。第四节建筑退线第四节建筑退线第 37条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应符合表 37-1 规定,并满足退地界、建筑间距要求,及抗震防灾等其它要求,同时考虑街道界面的完整性。注: 1 、建筑退红线均从地上建筑物的主墙体外沿算起。 2 、沿道路交叉口布置的建筑,退三角视距按红线宽的道路执行。 3 、山墙相连建筑高度不同的连续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第 38条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的大型商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步行街、商业街、特色街、景观道路、主要出市口两侧的建设项目;周边均为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建设项目,可根据交通影响评价、专业技术、城市设计、周边现状等要求在表 37-1 的基础上调整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具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后确定。第 39条影剧院、艺术中心、车站、游泳馆、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流较大建筑, 应根据停车和人流疏散要求,适当加大退红线距离或建设门前广场,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 25 米; 医院、中小学出入口及大型商业,退道路红线不宜少于 20 米。第 40条面宽低于 40 米的高层塔式建筑, 平行于 40 米以上道路红线布置时, 在与周边相邻建筑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退道路红线可适当减少,但不少于 15 米。第 41条退红线少于 10米(含 10米) 的新建建筑,沿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平行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 2 米;垂直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 1 米。第 42条建筑退让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的距离,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城市紫线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 多层不小于 5米, 高层不小于 8米; 位于工业园区内的, 退城市绿线、蓝线的距离不小于 5 米。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第 43条商业、办公类建筑物分类一律采用河北省《建筑物分类与代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