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间距:Р1.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Р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Р(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最小值为15米。Р(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最小值为13米。Р(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Р(五)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Р(六)非居住建筑间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Р第二十四条值班室、自行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满足建筑日照间距的前提下,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Р第二十五条由低、多、高层组合成的综合体建筑之间,或低、多、高层组合成的综合体建筑与低、多、高层建筑的建筑间距计算,按低层、多层、高层的有关建筑间距规定分别计算,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Р第二十六条当界外为规划居住和中、小学等有日照要求的待建设用地时,应对该规划用地做大寒日(冬至日)3小时等时线分析。对北侧界外日照受影响地块,标准日照等时线不应超越受影响地块的最小建筑物离界控制线(参照表3-1);对东西侧界外日照受影响地块,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做模拟分析,确定东西相邻地块的日照影响范围。Р第二节建筑退让Р第二十七条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架空电力线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市政管线、景观、环保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Р第二十八条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Р沿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后与相邻建筑物间距小于建筑间距或消防间距时,应按建筑间距或消防间距规定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