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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最新修改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87KB

文档介绍
。Р第四条插建住宅是指户数小于500户或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或用地规模小于2公顷的住宅项目(不包括危险住房改造项目)。Р居住小区内部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非居住小区配套的商业办公项目以及在多层居住小区内建设的高层住宅组团项目,也适用于本规定。Р第五条严禁在居住用地中的规划公建、道路和公共绿地内插建住宅。Р第六条居住街坊内现状规划指标达不到国家规范中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城市规划确定为非居住用地的,禁止插建住宅。Р第七条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禁止插建高层住宅。Р第八条插建住宅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后小区内各项强制性指标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且不低于现状水平。Р插建住宅应以现有居住小区、组团为依托,或其建成后能与现有住宅组合成相对完整的小区或组团。Р插建商业办公项目应位于居住小区边缘,且建设用地至少一条边界与城市支路以上级别的道路相邻。Р插建项目应综合考虑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考虑建筑间距、空间环境及天际轮廓线的连贯与过渡。Р第九条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一个高层住宅组团的,其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2层(36米)。建设两个及两个以上高层住宅组团的,在保证有高度为7-12层的住宅组团过渡的前提下,可安排一部分13-18层住宅。依此类推,直至18层(54米)以上的高层住宅。Р第十条插建项目以及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高层组团项目,报批前需落实下列要求:Р1、土地权属明晰。Р2、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Р3、建设单位应征求其所依托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的意见,并提供由业主大会按照《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出具的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并由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公证或见证。Р4、符合现行规划审批程序的其他要求。Р第十一条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Р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Р第十三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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