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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58 |  大小:1492KB

文档介绍
制改造专项规划,老城区现有建设用地成片改造,以一个片区单元即:四条城市公共道路围合区为单位,最小1万平方米以上为基准点启动,不足1万平方米的,须与周边地块达成统一建设意愿,且整体建设用地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方可建设。(四)(改造区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改造区应加入海绵城市的建设控制要求,并进行海绵化改造的规划设计。结合建筑、绿地、道路及广场的改造建设,宜增加绿色屋顶、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等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五)(改造区实施主体)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原则上以区政府为主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以片区单元为单位组织编制改造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造,改造用地原则上采用净地出让方式。第四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二十八条(建筑面积划分)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界定: (一)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被完全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二)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三)建筑物三面被完全掩埋,一面全部露出,且在另一室外地坪上,内部有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按露出部分建筑面宽×20米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四)建筑物二面被完全掩埋,其余二面全部露出在另一室外地坪上,内部有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按累积露出部分建筑面宽×20米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依此类推。第二十九条(容积率计算)容积率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宅建筑(包括公寓、别墅等)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不大于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1米时,其建筑面积在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跃层式住宅、低层式住宅等用作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以及住宅坡屋顶不计入超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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