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高于所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场地面积和容积率乘积的一半,同时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20%。Р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代拆、代征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等公益设施用地比例超出项目净用地面积20%的,可采用容积率补偿办法,超出面积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30%。Р第二十六条原有建筑的容积率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Р第五章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Р第二十七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Р(一)南北朝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Р方向角Р0°—15°Р15°- 30°Р30°- 45°Р45°- 60°Р60°-90°Р间距系数Р1.55Р1.40Р1.24Р1.40Р1.47Р注: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Р(二)侧面间距不应小于8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宜小于20米。Р(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相应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Р第二十八条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Р(一)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16时。Р(二)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Р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Р建筑Р高度Р21 -30米Р(含21米)Р30-75米Р(含30米)Р75-100米Р(含75米)Р100米Р及以上Р最小正面间距Р项目内部Р30米Р36米Р45米Р根据情况Р具体确定Р项目外部Р1.55倍间距Р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