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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110KB

文档介绍
十八条没有住宿生的学校不得设立校园商店,有住宿生的义务教育学校如确需开设的,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校园商店必须遵循服务师生、方便实惠的原则,为师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学习、生活用品等。逐步实现校园小店超市化、品牌化、连锁化。校园商店需具备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营业执照。第十九条校园商店出售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平价商店同类商品的价格,学校所进商品及价格必须经家长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要在信息网开设专栏,将各地上报数据上传至网站,供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第二十条禁止向学生销售烟酒、散装熟食、凉菜、药品及违禁物品,不得采取诱导的方式吸引学生购买商品。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控制油炸食品、膨化食品、碳酸饮料等不健康食品出售,不准自行加工熟食。杜绝“三无”及不正规厂家食品的进入。切实做到采购有监督、质量有保证、价格有优惠、责任可追究。对于非品牌食品,学校主管部门要对品种及产品来源加强审核和登记备案。第八章后勤服务第二十一条坚持公益性和服务性,大众伙食直接成本控制在70%以上,品种样式多元,开设特色餐厅,能满足学生合理需求。加强群众监督,膳委会每月利用周末,召开一10次例会,每学期安排一次开放日组织家长、媒体和学生参观和体验等活动,落实校领导值班和同餐交流制,建议增加阳光厨房活动。要重视信访投诉,食堂要设有食谱、成本公示栏、意见箱和回音壁。抽查师生满意率达80%以上,师生一块就餐,食品要同料同质同价,不搞区别,老师不能侵占学生利益。食品明码标价,工作人员态度良好,举止规范,着装统一,挂牌上岗。能为学生提供各类特殊的服务,如病号饭、为贫困生提供部分免费充值等。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食药监局、市粮食局、市人社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试行。附件:1.惠州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小组登记表2.惠州市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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