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管员要廉洁奉公,不得接受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个人)可能有碍案件查处的馈赠和宴请; Р(四)协管员要恪守职责,不得利用食品安全协管人员的便利违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Р(五)协管员要规范行为,不得有假公济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协管员发现有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客观上报,不得知情不报、缓报、瞒报。Р第九条乡镇(办事处)食安办对配备的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履行以下义务: Р(一)对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培训,帮助其更新食品安全知识,传递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与动态,提供学习资料等; Р(二)对食品安全协管员举报或提供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Р(三)积极维护食品安全协管员的合法利益。食品安全协管员因从事食品安全工作而遭到打击报复的,乡镇(办事处)食安办应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人,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Р第十条乡镇(办事处)食安办应为所配备的食品安全协管员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并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Р第四章协管员的待遇保障Р第十一条协管员待遇由岗位津贴和考核奖组成。岗位津贴按照 200 元/人的标准按月发放。考核奖按照每个行政村(社区)1200 元/年的标准核算。待遇资金由区乡按 1: 2 比例承担,区财政承担部分纳入乡镇财政体制结算。Р第十二条乡镇(办事处)食安办应会同辖区市场监管所等监管部门根据协管员职责纪律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每年对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的协管员,发放考核奖,不称职的对象扣除考核奖。考核结果记入档案,考核称职、优秀的可续任。第五章协管员的解除Р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解除: Р(一)本人不愿意或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Р(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Р(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Р(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此项工作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xx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