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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暂行办法1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程总价。第四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分阶段支付方式。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十五天内,支付40%;工程形象进度至百分之五十时再支付20%;工程形象进度至百分之八十时再支付20%;其余20%在工程竣工时支付。对工程竣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仅支付至60%,多支付的部分由建设单位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第五条施工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理单位应令其改正并报安监机构,情节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将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誉档案,与其评比、工程投标考评等相挂钩。第六条监理单位不审查和控制措施费专款专用,视为失职,由安监机构责令改正或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将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誉档案。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期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逾期不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对该工程项目不发给或收回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属房建工程的不办理房产使用证;属开发项目的不得办理新开发项目报建手续,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或注销资质证书。第八条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额度、提取、支付、专款专用以及违约造成损失后的责任等条款,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人,不重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条安监机构要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对安监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2004年2月1日前已中标或已签定承发包合同的工程不作调整。本办法由惠州市规划建设局造价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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