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部门应依法监督管理校园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严格许可准入,落实巡查责任,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经营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Р Р第七章应急处置Р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Р第四十三条 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启动应急反应,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妥善处置。Р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学校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学校食堂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可采取以下措施:Р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Р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Р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Р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Р(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Р (二)协助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人员救治;Р (三)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Р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Р(五)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Р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避免恶意炒作,有效预防、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维护学校安全和政府形象。Р Р第八章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