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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权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的合法权益,给社会秩序和诉讼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我国刑法没有对滥用诉权行为人进行处罚性规定,这是一种立法上的不足。其次,在程序法方面,我国诉讼费用收取制度不完善。我国目前的诉讼费用以败诉方负担为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民事诉权滥用。但是,我国诉讼费用仅指审判费用,不包括受害者的律师费。仅要求滥用诉权行为人承担诉讼费用不足以遏制行为人滥用诉权。因此,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来予以完善,对滥用诉权行为的规制要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这样才能发挥法律规制的作用,以此来真正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三)完善我国诉权滥用规制制度的几点构想1.实体法的完善(1)建立滥用诉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滥用诉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诉权的行为;造成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害,滥用诉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可知,滥用诉权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赋予了被上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英美法系国家规定滥用诉权可构成侵权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可以借鉴两大法系国家规制诉权滥用的做法,在实体法方面规定滥用诉权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要依法审理当事人因对方滥用诉权而提起的诉讼,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赔偿受害人的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从实体上对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规制,以此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6(2)通过刑事立法对滥用诉权进行规制。并不是所有滥用诉权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那些给受害人造成严重侵害的,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的,用侵权法和民事诉讼法不能够制止的行为才可以用刑法来予以规制。可以在刑法中增加相关的罪名,如诉讼欺诈罪、妨害司法罪。对给受害者造成极大危害的滥用诉权行为人进行刑事立法。对滥用民事诉权行为人进行刑事裁决,使其感受到刑法的震慑力。从而有效地对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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