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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及其完善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41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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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主持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就各种权益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民事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解决纠纷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同审判相比较,调解具有独特的司法救济价值,这是因为调解协议的产生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而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人介入调解过程,使调解协议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力。民事调解这一制度来源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也与当前国际上多途径、多元化解决争议的理念相一致。但是,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我国追求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目标,改革与完善这一制度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概述(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定义和特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调解”的含义作了如下解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由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群众调解组织认为有和好的可能时,为了减少讼累,经法庭或群众组织从中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使当事人互相谅解,争端得以解决,是谓调解”。1?江伟、杨荣新主编的《人民调解学概论》把调解定义为:“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以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2则表现形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反映了广大民众力图通过自身努力来排解纷争进而公平交往的心理要求,因而成为共同体内部关系的一种衡平方式。3?中国古代老百姓头脑中一直存在“无讼”思想,追求“和为贵”的和谐田丽华:“浅议民事调解制度”,《前沿》,2006年第3期,第106页。江伟、杨荣新主编:《人民调解学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挑战》,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第522页。1争的活动。”调解,来源于对和谐秩序的追求,作为这一“实质公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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