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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用权流转的限制。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的私有财产权,从理论上是可以自由处分的;同样城镇居民也可以自由购买农民所有的房屋。但就我国的目前实际而言,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不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如果完全放开将会产生很大的社会风险。应该放宽并逐步放开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并逐步取消宅基地使用权这种社会保障功能,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真正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并能够自由流转。不允许农民对其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流转,使得宅基地成了“死产”,违背了市场经济自由、开放的基本原则,既严重限制了农民的投融资途径,又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对农民开放其宅基地商业化利用途径和规则。 4.确立宅基地收回与补偿制度。法律应明确规定以下情况可以将宅基地收回并给予补偿:首先因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因出嫁、死亡、迁出等原因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此时农村集体可以收回其所有的房屋及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其所有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其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可以收回所有权人的房屋及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其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标准。这种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制度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并为农村宅基地流转打下良好的基础。参考文献[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48 [2]孟勤国等.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28 [3]朱金东.新农村建设视野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困境与出路――由画家村案引发的思考[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4]郭明瑞.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建议[J].法学论坛.2007(1) [5]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政研究中心.我国城市郊区宅基地问题研究[J].中国土地.2007(1)Р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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