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Р 第二十条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Р 第二十一条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Р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Р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Р 第二十四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Р 第二十五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Р (一)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Р (二)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Р (三)申请再审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未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Р (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Р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Р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Р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