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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1988)170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3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是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企业职工平均人数计算的。Р    8、问: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职工死亡后,—次性抚恤金和救济金以死者生前工资为计算基数,其计算口径是什么?Р    答:职工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金的死者生前工资即为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按本解答意见第4条的口径计算)。离、退休,退职职工以其计发离、退休,退职生活费的基数来确定。Р    三、关于病假待遇方面的问题Р    9、问:《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经济效益差,难以实行上述标准的企业,如情况特殊,下浮超过5%的,应报上级劳动部门批准”如何掌握?Р    答: 情况特殊,是指一些长期微利或亏损企业经济困难,出现了减发在职职工工资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又要尽可能地保障职工病假期的基本生活,企业短期病假工资下浮比例的最大限度应不超过第三条规定的档次标准的15%,并报市、地、州劳动部门批准。Р    10、问:《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第五条规定“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的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职工”中的“一直保持荣誉”应如何掌握?Р    答: 凡在党内受过严重警告或行政受过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不属于一直保持荣誉,不享受《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待遇。Р    11、问:跨年度病休的,其病假时间也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累计计算。职工上年最后一次连续病休的时间与跨年度病休的时间,在当年内应如何计算?Р    答:病假时间,应在当年内累计计算。上年最后一次连续病假时间如跨年度,应与下年连续病休时间累计计算。例:某职工上年最后一次连续病休五个月,病未愈,跨年度又连续病休两个月,应为长期病假;病愈后上班,以后又几次请病假,在计算病假时,只将跨年度连续病休的两个月时间与当年几次请病假的时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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