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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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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验,不断提高创建工作水平。第十二条宁波市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1、市文明委对宁波市文明单位有检查监督权。对检查中发现创建工作停滞不前、存在突出问题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处理;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要查明情况,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对连续两次被警告的单位,取消其下一届参评资格。2、文明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或改变隶属关系,应及时报告市文明委,由市文明委视情做出处理。文明单位重组、撤销、合并的,按自然取消处理,报市文明办备案。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宁波市文明单位,已是宁波市文明单位的,撤销其荣誉称号:(1)单位班子成员违纪、违法或中层干部违法;(2)普通干部职工发生重大刑事案件;(3)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4)单位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5)发生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重大案件;(6)在“城乡结对、共建文明”活动中考核不合格的;(7)发生与文明单位极不相符的事件和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4、对于受到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的宁波市文明单位,如能积极有效整改,并经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的,群众反响特别满意的,社会特别认可的,在届期内可视情破格推荐其晋升上一级文明单位。5、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如能深刻吸取教训,下大力气积极整改,创建工作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各项工作走在同行业前列,对社会、对全局发展有重大贡献,社会影响特别好,群众满意度特别高,经考核达到宁波市文明单位标准的可在届期内视情破格恢复荣誉称号。第十三条按照“逐级晋升”原则,宁波市文明单位为当然的县(市)区级文明单位。要撤销市级文明单位的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称号时,必须事先报告市文明委。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印发的《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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