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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宗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的;Р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Р (八)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Р (九)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不达标的;Р (十)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不履行其应负的社会责任的;Р (十一)工作平庸,停滞不前,失去示范性的;Р (十二)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Р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称号的单位,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收回其牌匾,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参与评选本年度的各类先进。Р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文明单位的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标准的可以参加以后的评选。Р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Р    第二十四条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Р    第二十五条省级文明单位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省级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其他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由所在地文明委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Р 第二十六条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主要是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好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复查工作;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和帮助,并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向命名机关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建议。Р    第二十七条文明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变更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备案。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称号自行注销。Р Р第六章附则Р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命名、表彰、管理,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Р 第二十九条驻鲁部队基层单位和人武系统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由省军区政治部另行做出规定。Р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解释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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