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计划。(三)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四)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五)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他部门、地区间的共建、联建活动。(六)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或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理。(七)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文明单位的标准、创建规划和实施办法。组织、协调本地区、本系统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八)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可依据系统工程和目标管理的原则,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和指导,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第二十四条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文明委成员单位或新闻媒体对管辖内的文明单位进行视察和检查考核。要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至少每年复查一次。日常考核结果计入年终考核成绩,如果一些单项工作已经业务、技术部门同期检查合格并有证明材料,可不复查。第二十五条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第二十六条文明单位工作下降或发生严重问题,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分。第二十七条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省级文明单位的撤销程序:由所在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调查核实后,逐级报地(州、市)级和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作出撤销决定。特殊情况,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可直接作出撤销决定。被撤销的文明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符合条件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第二十八条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九条文明单位如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