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将上述服务及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四)低成本或免费的办公条件。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低收费或免费的日常服务。(五)已聚集一定数量的创客或创业团队。其中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50人,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第五条众创空间认定程序:(一)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提出申请,交所在市科技局或太原、长治高新区审核同意,高校众创空间申请交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送省科技厅。(二)省科技厅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考察小组对提出申请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包括查验场地面积、创客数量和实际运行情况等。(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并经省科技厅办公会研究,网上公示后认定为山西省众创空间。第六条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可享受“省扶持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各市、高新区应为辖区内众创空间提供服务,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第七条众创空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应当在每年年底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第八条每年对众创空间进行考核。根据众创空间开展培训辅导次数和培训人数、入驻创客及团队数、毕业团队数及其开展的业务情况等确定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奖励;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山西省众创空间称号。第九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的,取消其相应资格,2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涉及违法违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条山西省众创空间在运营中,应做到合法守信,积极维护自身及创客、创业团队利益。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众创空间,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山西省众创空间称号。涉及违法违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一条山西省众创空间有效期为3年。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