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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工作进行在线管理,及时将创建成果通过“文明单位风采”窗口向社会展示。Р第十七条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要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至少每年复查一次。日常的阶段性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考评指标逐一进行。Р第十八条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Р第十九条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Р第二十条文明单位如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Р第二十一条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单位在下一届评选中,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Р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标准的,不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和社会不认可的,以及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明显下降的单位,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称号,并收回牌匾。被撤销的文明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Р第二十三条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市级文明单位的撤销程序:由所在区、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做出撤销决定,也可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直接做出撤销决定。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四条各区、系统、驻沪部队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Р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解释各条款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Р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颁布的《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自本规定实施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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