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以日常考察与集中考评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各类县城单项创建工作中获得全国荣誉称号的县城在考核中适当加分,具体评选考核细则由省文明委另行制定颁布。Р第四章奖惩Р第十九条省级文明县城由省委、省政府命名为“云南省文明县城”,并授予匾牌。Р第二十条获得省级文明县城荣誉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各县城可对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物质奖励。Р第二十一条已被命名的文明县城出现严重问题的,命名机关将视情况予以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县城,3个月内应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省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荣誉称号。Р第二十二条对已获得文明县城荣誉称号的,凡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三章第十六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命名机关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Р第五章管理Р第二十三条文明县城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委的领导下,由省文明办具体负责,并定期向省文明委报告。Р第二十四条文明县城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Р(一)建立文明县城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基本情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申报表、审批表。Р(二)建立文明县城年报制度。被授予省级文明县城荣誉称号的县城,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报省文明办。Р(三)建立文明县城学习交流制度。省文明办定期举行工作例会,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强文明县城之间的横向联系,相互学习,促进交流,推动全省文明县城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Р第二十五条加强文明县城督查。省文明委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文明县城进行视察,听取关于创建工作的汇报,并组织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文明县城进行明查暗访,检查结果及时向有关县城通报,并报省委、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