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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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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当奖励,所需资金从单位经费结余中解决。被命名为市级文明系统、文明村镇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第三十三条 文明单位奖励按最高一级荣誉奖励执行,不得重复奖励。第三十四条 市级文明单位五年届满,自然消失荣誉称号的,不再享受奖励待遇。第三十五条 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从被撤销之日起,文明奖随之取消;受警告处分的文明单位,在整改期内取消文明奖,直至撤销处分为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撤销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处分。1、领导班子中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单位职工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刑的。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滑坡幅度较大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价格政策或偷、抗税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4、职工干部参与黄赌毒,受到处罚的。5、搞封建迷信活动,婚丧事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7、行风评议较差,群众满意率较低的。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受到警告或一票否决的。9、发生群众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10、违背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11、存在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第三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全体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  目标管理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纳入目标管理。在组织目标考核时,对被命名为省、市级文明单位的,分别在当年精神文明建设目标分数基础上,适当增加考评分数,具体加分办法由市考评委制订。 第三十九条   对文明系统内的文明单位作出处理时,视其具体情况,对文明系统作出适当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商丘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商丘地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商丘地区文明单位动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商发[2002]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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